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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来源:吉屋   发布时间:2024-01-27 11:32:50

第一段: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一份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向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这一政策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这些商业性房地产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但不包括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其他类型的贷款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为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通知明确了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需要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并根据承贷物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还需加强对贷款投放后的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并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

第二段:商业银行要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

为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操作。符合通知定义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借款人须依法成立,承贷物业应具备产权清晰,避免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用途可以包括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然而,贷款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明确贷款的用途。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加强贷款审批、发放、收回的全流程管理。商业银行应严格进行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如果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此外,商业银行还需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并全面掌握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的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等重要信息,以便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第三段:加强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风险管理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风险管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经营性物业贷款作为抵押品,并结合第三方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情况,审慎确定物业的评估价值。如果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的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将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加强贷款审批、发放、收回的全流程管理。商业银行应严格进行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如果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此外,商业银行还需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并全面掌握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的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等重要信息,以便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根据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将加强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监管,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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