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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示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在7月18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九部委曾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提到了将多举措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就包括“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除此之外,还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也再次强调,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除去对住房租赁业务的支持,《通知》还提出,近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朝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加大对国有企业“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等核心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等。
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涉及的核心领域、核心项目,《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创新债券支持方式,在债券申报程序、发行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
《通知》还要求对雄安新区及一等别新区等核心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核心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主动探索,协调有关部门在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等方面进行支持。
防范企业债券领域风险,是发改委关注的另一核心。《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充分保障债券*者的合法权益。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运用市朝、法治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